2016年8月28日 星期日

「港獨」主張對言論自由的挑戰



香港觀察:「港獨」主張對言論自由的挑戰
林貢欽香港自由撰稿人
2016 8 24
起於青萍之末的「港獨」主張,近年逐漸成為一種社會力量,目前正在受到強大的政治壓力的擠壓,能否止於草莽之間,還看香港各方勢力的博弈。
驅「港獨」於議會門之外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的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將於201694日舉行,要選出70位立法會議員,其中地區直選35席,功能界別35席。
本屆選舉與以往最大的不同是,首次出現有參選人因資格審查而被褫奪參選權利。
選舉提名開始前,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通知,要求參選人於遞交表格時額外簽署一份聲明,表明參選人須擁護《基本法》的3個條文,即第1條、第12條及第159(4)條,內容分別為: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是中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若有任何修改,均不得與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聲明是一份確認書,簽署人一旦作虛假聲明須負刑責。
香港的本土派及泛民主派皆痛斥港府限制參選人的言論自由。
全體建制派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泛民主派則集體不簽署。
本土派多個參選人於遞交提名表格後收到選舉主任發出的電郵,要求他們回答對主張和推動香港獨立、香港建國及香港回歸英國的立場,以讓選舉主任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最終梁天琦回復指不會繼續主張和推動香港獨立,鄭錦滿回復指沒有打算通過今次選舉以參選人身份推動香港獨立或建國的主張,陳浩天以選舉主任無權審視參選人政見或作誓時是否真誠為由,拒絕回答該問題。結果除鄭錦滿外,其他收到電郵的參選人都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
這造成香港立法會選舉首次出現參選人在資格審查中,因政治主張、選舉政綱等不符合《基本法》而被褫奪資格,形成驅「港獨」主張的人士於議會門之外的態勢。
逐「港獨」於校門之外
與此同時,連日來香港教育局不斷指令,支持香港獨立的教師須承擔相關責任和後果。
教育局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對「港獨」的立場非常明確,任何「港獨」主張或活動不應在校園出現。
教育局表示,教師應該引領學生凖確認識《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概念,清楚明白「港獨」不符合特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如果教師在校內鼓吹「港獨」思想,須承擔相關責任和後果。任何教師鼓吹香港獨立有可能被取消其註冊教師資格。
教育局長吳克儉聯繫香港八所大學的校長,要求處理大學內的支持香港獨立的學生組織。吳局長還分別於政府總部約見全港辦學團體及家校組織,要求他們抵制中小學的香港獨立討論。
香港教協亦發出類似指引,表示不贊成會員鼓吹香港獨立。
同時,港府表明不歡迎台獨人士來港為政治組織站台。
言論自由的相對性
毫無疑義,言論自由是香港人的核心價值,「港獨」主張在理論上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然而,任何言論自由都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例如,在美國,你不能宣揚種族歧視;在歐洲,你不能鼓吹納粹主義;到泰國,你不能攻擊泰皇;去阿拉伯國家,你不能褻瀆真主。
許多港人以在英國宣揚各地獨立的人都能夠擔任國會議員為例,認為在香港鼓吹「港獨」也可以競選立法會議員。然而忽略了一點,英國的全稱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歷史上是由大不列顛島上的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以及愛爾蘭島東北部的北愛爾蘭共同組成了一個聯邦制國家。幾百年來,要求獨立的呼聲和爭斗不斷,有和平的,也有武力的,但都沒有成事。而香港,在有文字記載以來,就是中國南方一隅,從沒有獨立過,除了在英國統治下156年的殖民地時期。
說實在的,在任何國家,言論自由的範圍與競選議員的資格是完全不一樣的。
香港法律對言論自由的限制
在香港,言論自由並非是絕對的或無限的。
香港法律很早就有《誹謗條例》,以可能構成「誹謗」來對言論自由進行限制。例如:某些言論,如果貶低受害者在一般社會人士中的地位;令他們避開受害者;令公眾憎恨、蔑視或嘲笑受害者;或貶低受害者在其專業上或行業上之地位。而且,要決定某些行為或陳述是否會構成誹謗,並非由始作俑者(即被告人)去下定論,而應該由聽過或看過有關陳述的人,或以一般明事理的市民之角度,去決定這些行為或陳述是否構成誹謗。
香港律政司如果認為「港獨」主張較誹謗對香港造成的傷害更大,是可以發佈法律指引,進一步明確「港獨」主張或行為違反香港基本法的相關條文,予以限制。當然,主張「港獨」者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爭取言論絕對自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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